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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

    信息发布者:井丹丹
    2017-06-14 14:36:59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和吸引一批重点企业在我区持续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海淀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重点企业类型和重点产业领域

      第四条 海淀区优先服务和引进的重点企业类型应属于:

      (一)具有运营中心、利润中心等综合功能、区级税收贡献较大的各类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性总部,下同)及其销售中心,或新增投资项目。

      (二)重点产业领域的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

      (三)重点产业领域内市场前景好、商业模式新、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

      (四)全球500强企业、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区域性研发中心。

      (五)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化能力强,并列入国家、市、区各级重点人才计划的领军型人才或团队的创业企业。

      (六)国家级、北京市级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国际、国内知名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

      (七)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

      第五条 海淀区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包括:

      (一)海淀区重点推进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二)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网络和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

      (三)与科技产业发展高度结合的金融服务业、科技中介等行业。

      (四)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

      第三章 重点企业范围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并由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可列为海淀区重点企业:

      (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突出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进行推荐。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它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驻区重要金融、商务服务业、重点投资机构、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端人才创业企业等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进行推荐。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推荐的其它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企业原则上是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国税、地税登记,并依法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得列入重点企业名单。

      第八条 区重点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每两年更新一次。期间新引进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可享受重点企业支持政策。

      第九条 海淀区重点企业可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各项先行先试优惠政策,并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措施,实施以下八项制度服务:

      (一)重点企业区长联系制度。(责任单位: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

      (二)重点企业座谈制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三)重点企业联谊制度。(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四)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重点企业子女教育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区教委)

      (六)重点企业高端人才引进协调服务、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七)重点企业卫生和医疗健身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体育局)

      (八)公益宣传制度。(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重点企业日常联系服务窗口设在海淀区投资促进局。

      第十条 海淀区各街镇同时为辖区内海淀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街镇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街道乡镇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海淀园(区科委)与街镇委办局联动服务促进核心区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等要求,提供环境改造、属地协调、子女就学、工作居住证等日常服务。街镇在税源建设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为重点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各街镇)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四章 重点企业引进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重点引进企业支持政策:

      (一)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企业销售中心年收入达到5亿元,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15号)执行。

      (二)重点产业领域内龙头、骨干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三)重点产业领域内高成长性企业当年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30%以上。

      (四)全球500强企业、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区域性研发中心项目,应为独立注册的法人机构,且原则上两年内人员规模达到100人,或办公面积达到1000平米以上。

      (五)主动引入的国际知名或在国内行业领先的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会计、税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为科技产业发展服务、提供行业信息咨询、研究制订行业标准、促进产业链发展和上下游企业合作的重要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组织。

      第十三条 重点引进企业如需申请本办法资金奖励支持,原则上应为当年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此前已经注册但税务关系当年首次迁入海淀区的企业。

      第十四条 重点引进企业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并享受人才引进、高管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协调服务。

      (二)可纳入区行政审批事项快捷办理“绿色通道”,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空间、产业化用地需求,解决项目落地或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重点企业的产业用地需求,需符合区政府确定的相关准入条件。

      (三)能为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贡献并持续在海淀发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可根据其对海淀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区域贡献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对短期内虽不能形成明显税收贡献,但符合高端要素聚集、高端创新人才创业或符合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策源地建设要求的关键项目及企业,可申请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

      1.在海淀区购置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资金分年度支付。

      2.在海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企业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企业申请海淀区其它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其在海淀区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金融、股权投资、商业服务、科技中介、文化创意等重点企业,其支持措施按我区现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对核心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重点引进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由区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在重点企业引进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荐机构和引荐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经海淀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引进企业的财政奖励与补贴,由新引入企业向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政策支持申请,区投资促进局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制定建议支持方案并提交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投资促进局申请相应支持政策和服务。区投资促进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审查与审批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和机构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或机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4号)、《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5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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